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,同时也能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。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,就应该及时进行补缴,那么补缴后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呢?一起来看↓↓↓
01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: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、滞纳金后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。 02 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规定: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“新发生的费用”,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,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。 03 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三条规定: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“新发生的费用”,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,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。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,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: 因工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、工伤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、辅助器具配置费、生活护理费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,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; 因工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。 应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小 提 示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,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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