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发文明确,青年就业见习期间应享受这些待遇!
来源:山东人社
时间:2021-09-10
作者:曲阜英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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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省人社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》,内容包括明确就业见习人员范围、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等,一起往下看吧~
就业见习人员实行自愿报名,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报名参加,允许跨行政区域参加就业见习。各市可参照省里的人员认定细则制定具体认定办法。
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-6个月,最长不超过 12个月。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,终止见习:
(一)就业见习协议到期或解除;
(二)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办理了就业手续,包括签订劳动合同、办理就业登记、办理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等情形;
(三)就业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。
就业见习补贴采取“先支后补”的方式,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,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。
毕业前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,见习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,方可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;未签订劳动合同的,不予申领毕业生在校期间见习补贴,可申领毕业后见习期的补贴。
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%。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以上的见习单位,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%。
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(毕业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未留用的,不给予毕业生在校期间的见习补贴)。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补贴只可享受一次,不得重复享受。
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,见习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,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。其中,2021年12月31日前,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后签订劳动合同的,见习期未满,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。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不得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、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、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重复申领。
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、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